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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梦婕微博截图
19日,中国演员蒋梦婕发布长文称,多年前自己在闹市区被人恶意偷拍裙底,视频近日在网上大肆传播,甚至有人借机勒索,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生活,蒋梦婕透露,自己和工作人员报警后,借机勒索的嫌疑人已在异地被警方控制。
“不要羞于抗争,真正应该遭受唾弃的是违法者”
中新网报道,“作为公众人物,我站出来或许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这类恶性事件。”蒋梦婕表示,希望遭受类似伤害的朋友不要害怕,也不要羞于抗争,真正应该遭受唾弃、受到法律和社会制裁的应该是恶意偷拍者、“p图”传播者以及为一己私利敲诈勒索违反法律者。
这一事件随后引起网络热议。恶意偷拍、传播隐私视频,利用偷拍视频敲诈勒索涉嫌哪些罪责?会面临哪些处罚?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表示,偷拍他人裸体、裙底等私密部位或私密活动,系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向被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同时,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重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人民币,下同)罚款。
而利用偷拍的照片、视频敲诈勒索他人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重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若偷拍他人隐私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敲诈勒索罪。各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合理区间内调整该犯罪金额。
若偷拍他人隐私照敲诈勒索他人,未达前述入罪金额,但在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最高可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蒋梦婕的自述中,恶意偷拍视频传播的恶劣影响远超想象,曾有网民告诉她视频被发到很多群里传播,甚至被发到很多网站,且浏览量超过100万。在取证时她还发现,“可怕的是不仅有人偷拍,还有人通过各种方式售卖视频盈利……”
岳屾山表示,在群聊或者网站传播他人隐私照或者私密视频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热评:公示“色狼”行政处罚合法合情
北京人民网报道,3月以来,有网民从杭州市政府网上发现了一批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内容主要是对地铁、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的违法者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决定。面对这样“硬核”的处理方式,不少人直呼解气,但也有人担心,类似处罚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种直接公布个人信息,涉嫌侵害个人隐私。
固然,将“个人信息”公于网络这一处理措施被人称之为“羞辱式惩罚”,有可能导致用力过猛,带来一定的争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示“色狼”的行政处罚并非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色狼”的猥亵行为不具有普遍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支撑,不应当被纳入隐私权利保护的范畴,公示“色狼”的行政处罚应该被认定为政府机关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警示的方式对公序良俗的正向指引。公示“色狼”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公开的并不是“色狼”,而是对“色狼”猥亵这一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公正”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全流程。公示“色狼”行政处罚,目的并非让违法者身败名裂,而是维护社会各方权益,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