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裸体上街和裸露生殖器不受罚,性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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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审理一起裸露癖案件后发布新裁决。哥伦比亚《哥伦比亚人报》

【南美侨报网编译乔颖报道】近日,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审理一起裸露癖案件时裁定,裸体上街和在公共场合裸露自己的生殖器将不再受到警方的处罚,无论是否引起他人的不适;只有以性骚扰或实施性暴力为目的裸露才将被制裁。

哥伦比亚《哥伦比亚人报》3月19日报道,此前,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道路或公共场所裸露生殖器须按照法律规定受到处罚,最高可被罚款近62万比索。然而,在审理了一起“反对惩罚裸露癖”的诉讼后,法院裁决,除了以性骚扰或性暴力为目的的情况外,裸体上街和公开露出自己的生殖器将不再被制裁。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赤身裸体外出散步、抗议或进行其他与猥亵行为无关的活动,警方不能对其处以罚款。为了明确规定,宪法法院还从法律中删除了“令他人感到不适”的表述,理由是此表述模糊,性质较为主观,无法明确界定。

在这一案件中,原告认为,没有明确的依据判断法律中涉及的“裸露癖”具体指什么,这一概念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由于没有明确的准则,无法保证警方执法时的公平性,可能会阻挠文化和艺术展示以及抗议活动的进行。

然而,此裁决也招致了反对意见。持反对意见者的依据是2016年第1801号法律第33条,该条法律谈到了人际关系和社会安宁,其中第2(b)条款规定:“人们应尊重公共场所的规定,不得进行性行为或露阴癖行为,对社会造成干扰。”

责任编辑:门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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