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发布5件侨益司法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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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发布5件侨益司法保护专题入库案例。该专题参考案例涵括归侨养老服务、侨企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抚养、侨产确权、涉侨群体性纠纷化解等不同类型,展现了法院与侨联组织立足各自职能、通力合作,实质性化解涉侨纠纷的新成效。

归侨养老院去世 法院调解纠纷

北京光明网报道,在发布的陈某某诉湖南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

案情显示,泰国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某将其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照料。许某甲在入住5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3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之后许某甲由与某护理院位于同一办公楼的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和照顾。数月后,许某甲经某护理院抢救无效离世。

陈某某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等义务,使得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遂将某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41万元(人民币,下同)。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根据许某甲系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多方发力,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某5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审调协同 化解涉侨企业合同纠纷

中新网报道,在发布的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诉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审调协同、回访督促化解涉侨企业合同纠纷。

案情显示,浙江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能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太阳能发电系统及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归国华侨李某创办。2014年,浙江某能源公司与某交通器材(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器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约定由浙江某能源公司利用某器材公司名下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某器材公司可优惠电价使用该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

因双方对厂房屋顶所建电站的租赁费用、购电优惠价等事项无法协商一致,2023年8月,某器材公司诉至浙江省平湖市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拆除浙江某能源公司在厂房屋顶铺设的光伏设备并以市场价支付占有使用费。

浙江省平湖市法院联合侨胞调解员、侨胞陪审员分头进行调解。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调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保护未成年人

在发布的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调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情显示,余某仪与侨眷谭某威于2006年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小辉(化名)。2009年,余某仪与谭某威离婚,小辉由余某仪抚养。余某仪于2016年向广东省开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谭某威支付小辉的抚养费,法院经调解确认谭某威每月支付小辉的抚养费600元。

余某仪于2022年9月向广东省开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谭某威不同意。小辉则希望到父亲谭某威身边生活。

广东省开平市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变更为由谭某威直接抚养小辉。宣判后,谭某威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承办团队了解到小辉智力残疾,小辉外婆肢体残疾且身患癌症,小辉母亲及外公为照顾小辉外婆关闭了原来经营的摊位,全家仅靠外公每月1000多元退休金维持生活,经济困难,小辉母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小辉的终生监护问题。谭某威与小辉并未建立亲密的父子关系,且因工作原因需常年外出,难以亲自照顾,变更由小辉父亲抚养不利于小辉成长。

经法院联合市侨联、残联等多机构开展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辉母亲余某仪继续直接抚养小辉,小辉父亲谭某威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至谭某威年满60岁止。

案件审结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联合侨联、残联等机构,多方协调,为小辉提供“康园中心”托管、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咨询等服务,助余某仪一家解决长期抚养困难。

化解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

在发布的马来西亚某家族会诉永春县某校董会物权确认纠纷案中,则涉侨族产纠纷的化解。

案情显示,福建省永春县某家族族人遍布海内外。该家族定居马来西亚的族人众多,成立“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在中国,该家族先贤成立“永春县某校董会”,管理族产。部分宗祠、校舍族产几经变迁,最后转化成诉争安置房产甲幢(共计6套房产)、乙幢。永春县政府于2004年将甲幢6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给永春县某校董会。永春县某校董会将甲幢房产出售。

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因上述族产权属问题与永春县某校董会生隙,于2010年分别提起6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政府颁发甲幢6套房产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永春县法院作出6份行政裁定,驳回马来西亚某家族会的起诉。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向永春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甲幢、乙幢房产前被拆迁的原房产归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确认乙幢房产所有权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永春县某校董会认为诉争族产不属于马来西亚某家族会所有,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双方均认可争议财产为全体宗亲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上,法院创新性提出“成立一个专门管理机构,由双方各自选出代表参与管理族产”的调解方案,由双方选出人员组成新社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争议族产为永春某家族全体族人共同所有,由新成立的社团负责管理。

2024年,永春县法院与永春县侨联共同受邀见证新成立社团与永春县某校董会进行财产移交,历时13年的涉侨族产系列纠纷全部化解,双方冰释前嫌。

调判结合实质 化解涉侨群体纠纷

在发布的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中,中国最高法指出该案调判结合实质化解涉侨群体纠纷。

案情显示,2003年,浙江文成县玉壶镇朱甲村村委会发布协议书召集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水渠。该协议书载明,投资后收益由村委会取得10%、投资者取得90%,水渠修建好后的水和水渠全权由投资者处理。随后,包含29名侨胞、归侨侨眷在内的41名投资者与朱甲村村委会签订合同。2004年,朱甲村与竹某村合并为朱乙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朱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09年,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因开发需要,与朱乙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对投资修建的部分水渠予以拆除,并由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补偿款共计35.4万元。2019年,朱乙村与八某村合并为金某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的补偿款中的7万元被用于修建水渠,其余28.4万元存放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部分款项一直未予处理。

2022年,参与投资修水渠的胡某英等38名村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补偿款进行分配。

文成县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胡某英等38人返还投资款、支付补偿款合计210141.87元。宣判后,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9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据统计,自2020年底中国最高法与中国侨联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以来,累计成功调解涉侨案件27万余件,为广大侨胞、归侨侨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减轻诉累。

责任编辑: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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