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恶狗咬伤女童视频截图。中新网
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据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
北京《人民日报》报道,禁养的烈性犬伤人,饲养人担全责。在此次发布的一个案例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饲养人应承担相关费用。一案例中,安某在小区内被缪某饲养的犬咬伤,后发现自己在注射狂犬病疫苗时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选择终止妊娠。审理法院认为,缪某饲养的犬将安某咬伤,缪某不能证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担责。在一个案例中,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受害人可免责
另据中新网此前报道,2023年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内发生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中国警方通报,经诊断,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恶犬伤人事件发生后,遇险时如何处置涉事恶犬,也是许多网民关心的问题。“狗咬人的时候,为了救人,打伤乃至打死这只狗,这是紧急避险,这是人身受到威胁时,做出的损害较小一方利益,维护较大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禁养犬名单各地不同
大陆央视报道,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差异巨大,不同城市的禁养犬名单也不同:例如辽宁沈阳规定了48种禁养犬只,上海21种,南京30种,济南56种……因此可能存在某个犬种在一地可养,在另一地禁养的情况。
此外,不同城市的各类养犬规定也不同。饲养数量方面,北京、天津等城市重点管理区内的饲养犬只数量严格限定在1只,而南宁、重庆等一些城市,如果在登记周期内没有犬只违法记录,则可以申请饲养第二只;在犬证的办理费用上,一些城市需要按年缴纳,价格从几十元(人民币,下同)到上千元不等,一些城市则完全免费。
现如今,中国不同地区之间交流往来日益增多,差异巨大的政策法规,可能引发“水土不服”,想要克服这种地方差异带来的矛盾,需要的是与时俱进的政策跟进、和不断积极完善政策体系的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