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务部大楼。台北《中国时报》
处理引渡程序问题的《引渡法》逾40年未修,台行政院3月31日通过修正草案,将原先“台民众不引渡”原则,改为在一定条件下,例如犯下台湾本刑最轻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准予引渡民众。
境外可有条件引渡台民众
综合台北《中国时报》、台北中央社报道,台法务部长蔡清祥表示,修法目的是将引渡条件明确化,并无特殊考量,日后境外若对台提出引渡要求,台方可依据平等互惠原则,要求对方同等处理。
蔡清祥表示,引渡法迄今已40年未修正,由于该法与现行国际引渡实务已有落差,且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产生扞格,台法务部因此召开多次专家学者会议,参考境外立法例及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研拟引渡法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审查。
蔡清祥表示,引渡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会审查逾一年,法务部近日才获悉草案获行政院会审查通过,修法时机并无特殊考量,也没有为了特殊个案“量身定做”。
蔡清祥指出,这次《引渡法》修正的重点之一,是将过去“台民众不引渡”的原则,修正为“在一定条件下准予引渡”,避免有人逃避引渡,另让在岛内无法追究或追究有困难的犯罪行为,能依法处理。
蔡清祥表示,台湾目前与12个地区签订引渡条约,当境外对台请求引渡时,可以依法处理,未与台湾签订引渡条约的地区,若提出引渡请求,台方会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要求对方提出书面保证,保证协助日后台方必要的引渡请求。
台法务部:与世界同步
台法务部表示,经召开多次专家学者会议,并参考海外立法例及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拟具引渡法修正草案,函报行政院审查,目前经行政院院会通过,让引渡法制与时俱进,与世界同步。
法务部指出,修正草案总条文数为52条,并且分为4章,本次修正内容重点包括在第1章总则中,明订“互惠”为现行国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基本原则。
(编辑: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