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新规:购房者无权收回已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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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侨报网编译孟信主11月1日报道】近日高等法院(STJ)对有关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终止进行了一项裁决,规定若合同中带有购房按揭信托条款,则此种情况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CDC)的相关条款。因此,如果合同终止,买方无权对未清偿的房屋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该决定适用于那些因买方无力支付按揭贷款造成违约而最后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

此前,关于此类案件是否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CDC),还是1997年第9,514号法律(Lei nº9.514,de1997)来专门处理此类信托按揭贷款的纠纷,业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本次裁定,众法官则用一致通过的态度,坚定支持后一项法律条款对此类纠纷的解释权(REsp1891498条款)。

据悉,这一最终判决受到了房地产行业的高度期待和热烈追捧。他们表示,如果裁定结果不如预期,即《消费者保护法》条例被允许引用,很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比如信贷减少和利率飙升。

“对整个房地产融资领域都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信贷机构风险飙升,导致贷款可能急剧减少,从而企业风险也会增加”,杜拉佐&梅德罗斯律师事务所(Durazzo&Medeiros Advogados)合伙人凯丽.杜拉佐(Kelly Durazzo)表示。

根据巴西房地产开发商协会(Abrainc)的数据,2022年登记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中有92%以上都是通过信托按揭担保的。

这种信托按揭的运作方式如下:买方向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屋出售方购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作为其将按期向银行还贷的保证,购房者需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债权人(即贷款银行),并按期履行支付还贷的义务,直至所有债务悉数还清,所购房屋产权将移交返还给购房者。但在履约期间,若买方无法支付分期款项,造成违约,则贷方银行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财产并将其拍卖以收回借款金额。

在合同因此原因终止的情况下,债权人(银行)从拍卖价值中扣除与债务有关的金额及各项费用后,若有剩余,可退回给买方。但若无剩余,按照新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则买方先前已支付的款项一律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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